贛財購[2013]18號
省直各單位:
為了規(guī)范省直單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管理,提高工程項目政府采購效率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和《江西省省直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》,結(jié)合工程項目采購的實際情況,現(xiàn)就有關規(guī)范工程項目政府采購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行政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工程項目(建筑物和構筑物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工程)均納入政府采購管理。
二、建筑物和構筑物改建、擴建工程造價單項項目50萬元以上(含50萬元)并經(jīng)立項的工程項目采購實施計劃和采購結(jié)果均需報省財政廳。招投標評標仍按原辦法執(zhí)行。
三、工程造價單項項目50萬元以下以及50萬元以上不予立項的裝飾、裝修工程項目由財政部門進行管理。5萬元以上工程項目(不含50萬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改建、擴建工程)列政府采購項目支出;5萬元(含5萬元)以下工程及50萬元以上(含50萬元)建筑物和構筑物改建、擴建工程列其他項目支出。
四、工程造價單項5萬元以下(含5萬元)的工程項目,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,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;工程造價單價5萬元以上,30萬元以下(含30萬元),有要求的,且單位有采購能力,經(jīng)財政部門批準可自行組織采購,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;3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實施委托采購。
五、工程項目(不含立項項目)實行委托的,代理機構須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,同時具有工程采購代理資格。
六、50萬元以上(含50萬元)不予立項的裝飾、裝修工程項目,在申報采購計劃前,項目建設單位須按施工圖紙編制預算,并報省財政廳投資評審中心評審,經(jīng)評審的施工圖預算作為工程采購的最高限價。
七、工程項目(不含立項項目)造價原則上為招標中標價,考慮到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(xiàn)簽證和施工方案設計重復等不可預測性,工程造價調(diào)價10%(含10%)以下,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四十九條執(zhí)行;調(diào)整10%以上,30%以下(含30%)應經(jīng)省財政廳投資評審中心進行審核;工程造價超過30%以上的必須重新申請招標采購。工程造價調(diào)整,必須報送追加采購計劃,經(jīng)省財政廳批復后,方可與供應商協(xié)商簽訂補充合同。違反以上規(guī)定的,財政部門不予支付超過工程項目招標匯總標價以上工程項目資金。
八、各采購單位應按規(guī)定做好部門預算中有關工程項目的預算編制工作。
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原《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省本級工程項目政府采購管理的通知》(贛財購[2013]7號)予以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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